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禽蛋行业协会,是由在杭从事禽蛋类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冷藏等企业经营户和从事禽蛋类学科的科研、教学、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行业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为老百姓的菜篮子工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禽蛋行业改革和发展,为繁荣禽蛋市场,振兴禽蛋行业真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杭州市商务委机关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7号416室。 本会的网址:www.hzegg.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法令,遵守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商业信誉,反对不正当倾销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促进本地区禽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反映企业,经营户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市场营销、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和调研,倡导蛋品绿色消费。 (六)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的禽、蛋食品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论坛、研讨会、公益事业等活动。 (七)组织企业贯彻落实禽、蛋养殖、加工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参与禽、蛋加工养殖企业的检查评估和质量安全检查考核。 (八)开展行业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应用推广,促进和行业科技进步,表彰优秀项目、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九)组织、举行各种技术交流、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文明经商水平。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杭州市禽、蛋的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冷藏、管理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禽蛋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禽蛋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 (三)团体会员内部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 2. 营业执照;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的会议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自覚维护会议秩序。 (七)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不得侵害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1 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四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50 %;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42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18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2月 27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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