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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准入工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提升,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
  为确保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规范运行,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市场商品准入的含义
  市场商品准入是指凡进入市场的食品、副食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验并发放《商品索证审验卡》(以下简称《审验卡》)后,方可准许上市销售。
  二、市场商品准入工作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索取能够证明所经销商品质量的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2、及时将进货索取的凭证或需要更新的有关证件交市场准入办公室进行审验、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向购货经营者提供经审验的商品《审验卡》,以及其它相应供货凭证。

  (二)市场举办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设立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2、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进货索证制度,对索证资料进行审验、发卡和备案。做好商品资料的信息收集、录入、建档、调整和保管等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准入工作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市场举办者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商品准入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2、指导市场开展商品准入工作,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落实监管巡查责任制,对商品准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市场商品准入适用范围

  (一)副食品、农产品、牲畜禽类等批发市场中所有上市商品;

  (二)200个商位以上及城镇中心农贸市场中的豆制品、鲜肉类、禽类等商品;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中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燃气灶具、减压阀、压力容器、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化妆品以及其他与健康相关的商品;

  (四)生产资料市场中钢材、汽车配件、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商品。

  各地可根据省局工作部署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商品准入覆盖范围。
  四、市场商品准入索证方法

  (一)索证内容

  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如果从其他市场进货的,只需向供货方索取该商品的《审验卡》和进货发票;如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的,根据不同类型市场和不同商品种类的特殊情况,应分别索取有关证件。具体为:

  1、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经营牲畜、禽类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供货方的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在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3、经营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注册商标证明;(5)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6)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件。

  4、经营农产品(不含禽类)的,主要通过索取农产品收购的产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快速定性检测等方式,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管理。

  5、与市场商品准入同类型的进口商品,除按上述市场分类进行索证外,还应索取合法进口证明文件和经销商供货发票。

  6、下列特殊情形的商品,各地可根据情况简化索证手续:

  (1)农贸市场中经营豆制品、鲜肉类、禽类等商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对获得“产品质量免检”、“绿色食品”、无公害、有机等证书的食品和农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限内,只需索取证书的复印件及供货方的发票。

  (3)同一市场内的同一品牌商品,经该市场准入办公室核实并已经验证的,经营户只需提供购货发票或有效凭证。

  (二)验证审查。市场准入办公室对经营者索取的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发放加盖本市场印章的商品《审验卡》,并要求经营者在商品醒目位置明示。

  全省实施商品准入的市场都应当建立审验卡制度,允许各地市场发放的《审验卡》在全省实施商品准入的市场内通用。《审验卡》作为供货凭证进入其他市场时,该市场经营户应持此《审验卡》到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备案,并换发盖有所在市场准入办公室印章的《审验卡》,实行“一卡通”。

  (三)建档备查。市场准入办公室要将经营者提供的原始书式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设专人管理,准确登记,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根据商品类别分期保存,最少保存期为2年,以备后查。档案管理应由书式逐步向电脑化管理转变,设置预警系统,实现商品质量动态管理。
  五、市场商品准入供证方法

  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同时根据购买对象提供商品《审验卡》。

  (一)购货方为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应主动向其提供该市场准入办公室审核发放的《审验卡》复印件、销货发票或加盖印章的供货凭证;

  (二)购货方为消费者(单位或个人)的,市场经营者应提供销货发票或其他销货凭证。
  六、市场商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台帐管理。除农贸市场上市的鲜活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对所购进的商品,应当建立书式进货台帐或进行电脑管理,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或单证。

  (二)备案管理

  1、特殊经销备案。市场经营者被授权有“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专营专卖”等特殊经销关系的,应持双方营业执照及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辖区负责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仓储备案。为了解经营者商品流向,各市场应对经营者仓库地点、负责人姓名、存放商品类别等基本情况实行备案,以备查验。

  (三)日常监督管理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市场内上市商品的检查。对应实施准入而未索证的商品,应督促经营者将商品先行下柜,待索证齐全后方可上市。

  2、要督促市场举办单位落实责任,严格把好审验关,建立有效的动态和长效监管机制。

  3、对未履行商品准入、建立进货台帐、特殊经销关系备案以及供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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