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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畜禽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绿色畜禽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使用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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